公告日期:2025-11-1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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