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当出现、发生或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汇总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
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事项中,第二项及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交易,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七条所述之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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