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相瑜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 名,实到委员 3 人,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提名方能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1.02 审议通过《提名方吾校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1.03 审议通过《提名方聪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本次拟提名方能斌先生、方吾校先生、方聪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含职工董事,下同)。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养、兼职等个人情况后,我们认为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综上,提名委员会认为方能斌先生、方吾校先生、方聪艺女士具备担任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提名方能斌先生、方吾校先生、方聪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提名刘翰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2.02 审议通过《提名许文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2.03 审议通过《提名陈相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名赞成,占全体委员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翰林先生、许文才先生、陈相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中刘翰林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提名委员会认为刘翰林先生、许文才先生、陈相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提名刘翰林先生、许文才先生、陈相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特此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签署页)
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陈相瑜:
许文才:
方佳彬: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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