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014 第 132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014 第 1321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简称“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
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 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2023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自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
2.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延长情况
2024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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