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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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白秋美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
2、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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