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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12:15 股吧网页版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或
公司授权部门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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