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
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四)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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