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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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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