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上海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晶华新材”)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已出具的《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修订方案相关的议案。
(5)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减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并对获配数量与金额进行了同比例调整。
(6)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有关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由上交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
于受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上证上审〔2025〕69 号)。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就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申请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晶华胶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9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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