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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5:31:31 股吧网页版
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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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上海

目 录

释 义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22
五、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3
六、发行人的业务 ......26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9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2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2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3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贴 ......33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4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0
十九、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
二十、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42
二十、结论意见 ......4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晶华新材”)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发行的实质条件、公司设立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的诉讼、仲裁、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
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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