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 明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已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0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11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1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2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27
四、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28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28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32
附件:......3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东方证券指定张桐、许恒栋担任晶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张桐: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CPA。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德马科技(688360)、美邦药业(605033)、中农联合(003042)、朗绿科技、锐牛股份、永道射频等 IPO 项目;美邦药业(605033)、晶华新材(603683)等再融资项目;曲江集团收购人人乐(002336)、唐山金控收购等并购项目。目前,张桐未担任其他已申报在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张桐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恒栋:清华大学工学硕士,保荐代表人,CFA。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深水规院(301038)、纳芯微(688052)、中农联合(003042)、德马科技(688360)、爱美客(300896)等 IPO 项目;力星股份(300421)、晶华新材(603683)等再融资项目;南通锻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文依电气(874049)、科华控股(603161)、永冠新材(603681)、上海领灿(838335)等新三板挂牌项目。目前,许恒栋未担任其他已申报在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许恒栋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尚政,其执行情况如下:
尚政:复旦大学金融硕士,曾先后参与或负责同达创业收购朗绿科技项目、京能热力定向增发暨京能集团收购控制权项目、赛意信息再融资项目、泓济环保 IPO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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