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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7:02:13 股吧网页版
晶华新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44,062,92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90 元/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222,997.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2,264,335.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423,958,661.65 元。本次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7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晶华新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
券”)签订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2024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自《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方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保荐代表人 张桐、许恒栋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83.SH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 89号

注册资本 26,249.9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晓南

实际控制人 周晓南、周晓东

联系人 潘晓婵

联系电话 021-3116752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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