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有效降低大宗商品和海运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 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单项或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期货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二)期货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所属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所属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出年度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预测相关资料及期货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并提供实际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情况;所属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按月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 行监督;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操作执行情况。审计法务部主管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法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每月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平仓头寸情况、下月计划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向责任人汇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所属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属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验丰富且操作流程成熟的,经任命和授权,可由所属子公司参照此制度操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属子公司期货业务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