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降低市场行情波动风险,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境内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辅材料或者产成品品种相同、相近或类似的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市场的套期保值机制,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服务价格风险。
第四条 套期保值的对象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不应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或生产计划量。
第五条 公司应以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求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或增加相关的操作细则,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管,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及投资部、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等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在投资部、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设置业务相应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1、组长: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职责:
(2)督促、检查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
(3)协助处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工作。
(4)履行公司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5)依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的保值操作方案,审批操作执行。
2、交易员:由投资部指派员工担任;
职责:负责监察市场行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审批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3、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负责人兼任;
职责:根据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需求完成资金调拨。
4、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人员兼任;
职责: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5、档案管理员:由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兼任;
职责: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6、风险管理员:由审计部负责人担任。
职责:
(1)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4)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设置套期保值交易员,可设置配合套期保值操作的相应岗位,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账户统一由股份公司掌控,统一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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