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没有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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