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决定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以外的
其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公司章 程》第四十七条及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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