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其他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岗位机制确定,一般实行年薪制。
上述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均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
第七条 若外部薪酬水平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经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采用固定津贴制的董事,其年度薪酬每半年发放一次,并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降薪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脱产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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