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总经理及经营层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细则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要事项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秉承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达到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承担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最高主管之责任,为公司永续经营履行职责。总经理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运用策略及战术解决问题,有效率的使用最佳经营管理组合,达成目标,使组织受益。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各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调整等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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