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强化风险控制,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
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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