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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27:47 股吧网页版
奇精机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成员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的情形或者提名委员会委员出现其他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触及前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提名委员会应当自该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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