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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27:47 股吧网页版
奇精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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