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勤勉,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点关注并
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问询财务出纳、印章管理等人员,询证公司主要客户或者业务合作方,以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必要措施,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是否避开决策程序实施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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