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成员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其他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前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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