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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11
第六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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