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5
第六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非职工代
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提议人应按照要求对提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以最后一次提交日起算)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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