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报送等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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