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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19:38:06 股吧网页版
灵康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该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统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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