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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8:43:46 股吧网页版
天马科技: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1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5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6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8
第七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审批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或相关函件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涉及);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材料,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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