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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8:00:04 股吧网页版
康隆达: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隆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12 楼 200120

电话:021 6886 6600 传真:021 6886 5466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TCYJS2025S0007 号
致: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康隆达的如下保证:康隆达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隆达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康隆达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隆达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如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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