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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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
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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