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体系,促进经营运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设定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研发、企管等)、组织建设与团队激励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七条 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六)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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