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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