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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0:32:20 股吧网页版
恒林股份: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该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岗前培训被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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