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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9:59:40 股吧网页版
璞泰来: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不时通过股权直接或间接控制主体或联营主体(以下合称“璞泰来集团”)的合法权益、确保璞泰来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外(为免疑义,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中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并规范璞泰来集团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璞泰来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璞泰来集团在中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或类似权益在中国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璞泰来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璞泰来集团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

璞泰来集团境外主体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助并确保璞泰来集团境内主体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第四条 在璞泰来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中,璞泰来集团应当并应
当促使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璞泰来集团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璞泰来集团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璞泰来集团相关主体可径行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璞泰来集团相关主体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璞泰来集团一律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璞泰来集团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璞泰来集团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 璞泰来集团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璞泰来集团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璞泰来集团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
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 璞泰来集团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璞泰来集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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