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并至少包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过半数的比例。
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八)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就同一事项提出替代性的提案。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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