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5 16:45:57 股吧网页版
璞泰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的专项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原因

(一)2023 年回购股份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4.31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截至 2023年 10月 18日,
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9,751,415 股。

(二)2024 年回购股份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股份将在三年内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8月 30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