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十一家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负极材料及石墨化事业部公司: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紫宸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膜材料及涂覆事业部公司:东莞市卓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卓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极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溧阳极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江苏卓立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远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化装备事业部公司: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拓智能”)、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宁德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超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嘉拓日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嘉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 KATOPAutomation Co.,Limited、KATOP Automation Europe GmbH;
其他公司:上海璞泰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香港璞泰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香港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庐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庐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璞泰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璞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UTAILAI (SINGAPORE) PTE. LTD.、Putailai NorthAmeric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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