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
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
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前述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
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说明书;
(二)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 法律意见书;
(四)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
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
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要
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
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发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变更;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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