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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6:08:52 股吧网页版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议概述

2025 年 8 月 30 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春光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尚腾”)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吉祥路南侧、上供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近日苏州尚腾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述苏州尚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方: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出让宗地面积为 21800.1 平方米,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吉祥路南侧、上供路东侧。建筑总面积≥54500.25 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高度≤60 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40%;≤60%,绿地率≥5%;≤10%。出让期限为 30 年。出
让价款为人民币 5493625 元。受让人同意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之前开工,在 2028
年 9 月 15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缴后
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0.1‰的违约金。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尚腾本次购置上述土地使用权主要为解决其生产经营场地受限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苏州尚腾本次购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将增加公司资本开支和现金支出,公司将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规划资金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预计本次签订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不会对公司 2025 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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