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 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了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通过上述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方式,阳光新能源受让泰禾智能 18,773,22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0.24%,拥有表决权比例为 13.36%。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泰禾智能控股股东变更为阳光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曹仁贤。泰禾智能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第一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取得泰禾智能控制权,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泰禾智能股份。自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阳光新能源累计增持泰禾智能 12,169,400 股股份,占泰禾智能总
股本的 6.64%。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
由 13.36%增加至 20.00%,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第二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了泰禾智能
440,000 股股票,占其股份总数的 0.24%。2025 年 9 月 11 日,许大红先生与阳光
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许大红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转让给阳光新能源,占其股份总数的 5.79%。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由 20.00%增加至 26.03%,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
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元证券接受阳光新能源的委托,担任其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
神,自泰禾智能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该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该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至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阳光新能源作为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及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了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国元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泰禾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泰禾智能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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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