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了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结合《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人员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基本条件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五)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上述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七)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职业道德要求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八条 审计机构职权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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