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 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
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
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证券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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