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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6:02:46 股吧网页版
朗博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前款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
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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