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
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三章 罚 则......5
第四章 附 则......5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
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
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彤程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
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
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下属子公司、分
支机构。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所聘请的境内
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等,以下简称“各证券服
务机构”)亦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
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
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
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
体等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
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如
有)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
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
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
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
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
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
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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