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公司股份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股份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第四条 本制度对董事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等)。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减持行为:
(一)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
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15 个交易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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