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7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1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12
第八章 附 则......14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需同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要求的独
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上市规则第 3.10 条
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除非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或如果香港联交所授予豁免被撤回,公司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常居于香港。
前款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
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四)具备符合上市规则第 3.10 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
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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