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依据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划分为:
(一)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公司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发放原则:
非独立董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按照其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领取薪酬;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七条 薪酬与津贴涉及的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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