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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8:07:01 股吧网页版
畅联股份: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指的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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