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五条 首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委员会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企业负责人负责将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方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
企业可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方案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将审议结果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及专家评估小组的意见召开会议,
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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