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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